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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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书院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0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生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积极推进“三全育人”工作,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创新科学精神、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决定在书院推行导师制。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书院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是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密切互动、教学相长、和谐相容的新型师生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为全面规范书院导师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四条 导师选聘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教育情怀,关心学生发展,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能保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学生指导工作。

3.原则上以教授、副教授、博士等专任教师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为主,适当聘请校外专家、社会贤达、行业领军人物等;在育人工作中富有成效的教师可不限职称、学历。

第五条 导师聘任

1.导师实行聘任制。书院不单独设置教师岗位,招募方式主要有申请制推荐制两种,导师人选由书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书院院长聘任。

2.以师生比不高于1:10的比例配备导师,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校内导师配备实行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

3.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定期导师制或非定期导师制。非定期导师的聘期由书院院长自定,定期导师聘期两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应及时解聘。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了解书院的发展目标,对书院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提升、课程体系设置等方面提出指导性建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七条 把好学生进入书院的门槛,导师在选择学生前,需较为全面地了解报名学生的信息,根据书院学生选拔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遴选录取学生。

第八条 参加书院有关教学、学生工作会议,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专题读书沙龙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素质拓展活动、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 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生个体差异,制订每学期导师工作计划,经常深入书院、公寓为学生提供学业、生活、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制订学习、发展规划。通过师生交流,掌握书院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及时提供辅导支持。

第十条 根据自身专业特长举行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等非课程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文化活动,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 导师线下指导每位学生一年不少于10次,并在书院事务管理平台或《台州学院书院导师工作手册》填写导师个人工作日志,作为导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可自主选择是否带生指导,同时每学期提供至少一次讲座、沙龙、座谈等相关活动。校外导师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章 导师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书院设立导师委员会,导师委员会主任由书院院长兼任,导师在书院导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书院不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例会,开展导师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导师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导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时填写提交《书院导师年度工作考核表》,由导师委员会确定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导师年度考核由导师自评、书院评价、学生评价三部分组成,考核结果经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并报书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导师自评:导师日志记录及时,内容充实、完整,能较好地反映对学生指导情况,体现师生交流的成效,对自身工作有总体评价。

2.书院评价:能积极地配合书院工作,在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中有一定的参与度,师生总体评价较好。

3.学生评价: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能完成规定的指导学生次数,师生关系良好,在学生心中具有一定的认可度。

第十七条 导师委员会结合导师工作表现、指导学生成效、学生信息反馈等情况,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导师中按照10%的比例评选“优秀书院导师”。

第五章 导师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为导师颁发聘任证书,可享用书院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如因工作需要,可在书院学生中挑选配备导师助理1名。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书院导师指导学生经历,可按每生每年5学时纳入年度课外教育工作量,年度总量最高不超过25学时。如所带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违规被书院开除的,则取消导师当年该生的课外教育工作量。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在书院带生指导的经历(一届两年)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评为“优秀书院导师”者(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年度考核奖参照当年度教职工考核优秀等级发放(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书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