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和创新富有特色的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书院制是实现通识教育和专才教育相结合,力图达到均衡教育目标的一种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有效抓手。以书院制为载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打造师生共同体,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培养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书院制秉持“以生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立足台州地方文化和学校办学特色,以培养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创新科学精神、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四条 书院制是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堂教育的重要补充,通过将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强化通识教育和非专业素质提升,实现学生文理渗透、专业互补、个性拓展、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在椒江校区、临海校区分别建立心湖书院、广文书院。书院以“一坊二区三室”(素质提升工作坊,学习交流区、图书阅览区,谈心谈话室、师生研讨室、多功能活动室)为物理空间,各块空间区域的功能共享互通、互相补充。
第六条 加强书院环境和内涵建设,积极打造“两中心三基地”(书院事务中心、通识教育中心,学生德育基地、学生党建基地、素质拓展基地),培育富有书院特色的文化精神。
第七条 学生教育管理
1.书院学生实行两年制培养,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大一大二学生可申请加盟书院,书院根据选拔方案择优遴选,学生人数在1000人左右。
2.书院实行“一体两翼、学院+书院”双院联动、师生共同体的育人机制。学生具有学院、书院的双重身份,学籍隶属于学生原所在学院。学生专业学习和日常教育管理仍以所在学院为主,书院侧重于学生的人文素养教育、实践能力提升、个人兴趣培养等方面。
3.书院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采取荣誉学分管理模式,实行学员考核和退出机制。书院在每年度末结合荣誉学分,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不合格或荣誉学分未达标的学生退出书院,结果通报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考核结果和学习经历记入个人档案,颁发书院结业证书。
4.书院设立“优秀书院学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奖励品学兼优的书院学生。书院学生可优先选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国内外高校文化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学生在书院期间的相关奖项荣誉及表现认定可作为其评奖评优、入党推优、就业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书院实行导师制。
1.书院导师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以师生比不高于1:10的比例配备导师。导师为书院学生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成才+成长”双重引路人的作用。
2.书院不单独设置教师岗位,导师面向全校招募,原则上以教授、副教授、博士等专任教师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为主,适当聘请校外专家、社会贤达、行业领军人物等。
3.书院建立导师准入退出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每年度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导师中,按照10%的比例评选“优秀书院导师”,评为“优秀书院导师”者(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年度考核奖参照当年度教职工考核优秀等级发放(不重复计算)。
4.考核合格的书院导师指导学生经历,可按每生每年5学时纳入年度课外教育工作量,年度总量最高不超过25学时。如所带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违规被书院开除的,则取消导师当年该生的课外教育工作量。导师在书院带生指导的经历(一届两年),可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九条 书院对学生开展通识教育,以“文心”课程为主要载体。
1.书院“文心”课程分为体系化课程和组合式课程,其中体系化课程一般是指贯穿整个学期,具有系统性、连续性、学时长等特点的课程;组合式课程主要以主题式、临时性、学时短的课程、讲座为主。
2.书院制订课程菜单,部分课程可与学分制通识课程、PU积分打通互认。所修课程学时总数达到一定数量,最多可授予2个公共选修课学分。
3.通识课程学时可折算为相应荣誉学分,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修体系化课程,同时也可灵活选择组合式课程,总学分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达标。
4.校内教师承担书院通识课程教学的,可自主选择将课时数纳入本人年度教学工作量或领取课时费。若需纳入教学工作量的,应在课程结束后及时向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纳入教学工作量的,按正高120元/学时、副高100元/学时、中级及以下80元/学时的标准发放课时费。外聘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参照《台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7〕18号)发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书院管理委员会(简称“书委会”),统筹领导书院工作。书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书委会下设书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书委办”),统筹指导书院各项日常工作。书委办设在党委学工部,学工部部长兼任书委办主任。
第十二条 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每个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院长由校内知名教授或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主持书院全面工作。专任教师担任书院院长的,可减免年度教学工作量的50%。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书院事务管理、通识课程教育、学生文化活动、书院文化建设、素质拓展活动等相关工作。每个书院配备专职辅导员1名,协助院长、副院长做好书院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书院成立导师委员会,书院院长兼任导师委员会主任,导师在书院导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书院学生中选聘部分优秀学生作为导师助理,协助导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书院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以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目标,协助书院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书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书院工作例会,不定期与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保沟通顺畅及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书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