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书院课程学习、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学分是书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而推出的学生评价机制,旨在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自身个性培养、全面发展,提升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
第三条 荣誉学分是指学生在书院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发展需求参加书院通识教育、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项目,并达到一定学时和成效而赋予的积分,是考评书院学生各方面综合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荣誉学分设定
第四条 学生荣誉学分认定项目包括“文心”课程(通识课程)、文化活动(含素质拓展)、社会实践、任务达成四个模块,每个模块的荣誉学分不可通用和转换。
1.“文心”课程:即通识课程,包括体系化课程和组合式课程。荣誉学分按每学时2分设定,每8个学时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0.5个学分,最多不超过2个学分。
2.文化活动:包含书院举办的座谈沙龙、文体比赛、素质拓展等各类学生活动,参加即可获得书院活动的相应荣誉学分(2-8分),其中比赛类获奖的可按照对应等级累计加分。
3.社会实践:学生参加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社会服务等,可获得相应荣誉学分(2-8分)。
4.任务达成:包括书院任务和导师任务两项,每项任务根据难易度、完成度获得相应的荣誉学分(2-8分),由书院或导师根据任务的相应设定分值给予荣誉学分。学生每个月至少要向导师主动汇报学业、生活等情况1次,领取导师任务。
第五条 荣誉学分实行累积计分制,自学生进入书院起至退出书院或正常结业,实行动态管理,连续累积。
第六条 书院学生在两年内至少须修满150个荣誉学分方可结业,其中第一年至少100个荣誉学分,第二年至少50个荣誉学分,同时须完成每个模块的年度达成基本分。
第七条 各模块荣誉学分(第一年/第二年)年度达成基本分设定
1.“文心课程”的年度荣誉学分达成基本分为48/24分,不设上限。
2.文化活动的年度达成基本分为24/12分,不设上限;
3.社会实践的年度达成基本分为20/10分,不设上限;
4.任务达成的年度达成基本分为8/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八条 书院学生根据每个模块的任务达成度给予相应积分,对违反校纪校规、书院规章制度和有损书院形象等行为的,书院可酌情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或作出开除书院处理,结果通报学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九条 学生可通过“书院事务管理平台”报名选修、参加、领取书院(或导师)发布的各类课程、活动、任务,完成后给予相应荣誉学分。导师任务也可通过以表格填写、鉴定赋分、导师签名的方式线下提交。
第三章 学生荣誉学分认定及管理
第十条 书院成立荣誉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书院学生荣誉学分的审核、认定、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书院实行学生荣誉学分通报与预警机制,荣誉学分每学期期末(一般为每年6月、12月底)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在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向学生导师进行通报,对未达标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十二条 书院实行学员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12月底,书院结合荣誉学分对学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同期学员荣誉学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排名位于前10%的学生为优秀、前20%-40%的为良好,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自动退出书院,结果通报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书院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学生授予“优秀书院学生”称号;两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学生,授予“书院荣誉生”证书。两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考核结果和学习经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颁发书院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书院每年度末对学生获得的荣誉学分根据模块进行分类梳理,对在特定领域具有特别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书院之星”称号。
第十五条 学生对荣誉学分认定有异议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书院荣誉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核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书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学院书院学生荣誉学分认定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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