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并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本学年度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省政府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