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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7〕74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上一学年智育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10%并获得校一等奖学金,并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特别荣誉称号之一者。

(二)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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