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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
2014-09-2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获校一等奖学金并同时获校级三好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各种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及特别荣誉获得者。

       2.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应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学校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初步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助学帮困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讨论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09〕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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