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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
2014-09-22 返回列表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勇于进取。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以上,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85%以上。(体育课批准免修者除外)

  5.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未按规定通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水平或等级测试者,具体包括:普通本科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未达到425分的;英语本科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音体美本科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三级考试的;文科本科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的;理工科本科学生在第三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师范类学生教师技能(普通话、书写)未在课程开课之学年达到过关要求的;

  (2)受过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旷课两节及两节以上者;

  (4)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正常考核有不合格者。

  6.学生留级、跟班试读期间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

  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2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1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

  2.二等奖学金

  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3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2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

  3.三等奖学金

  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6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

二、各等奖学金的比例与标准

  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每人每学年300元。

  三、奖学金评定程序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定奖学金),由班委、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定,在每年9月份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后,送学生处审批。

  四、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1.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生处审核,计财处发放。

  2.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台学院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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