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2019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上一学年获得校奖学金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50%且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通过学校认定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10月,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财政全额划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