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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2020年版)
2020-03-17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2019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两档,一档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档标准为每人每年2700元。原则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档资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每年10月,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将助学金资助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本学院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研究,确定本学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一档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三台”特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77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