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一个综合评价成绩,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考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能力四项。其中德育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智育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体育主要考核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状况等;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科技创新、语言表达、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四条 总考评分满分为100分。总考评分=德育分绩点×20%+智育分平均绩点×55%+体育分绩点×5%+能力分绩点×20%。上述德育分、智育分、体育分和能力分均以100分计,连同附加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其中体育专业学生总考评分=德育分绩点×20%+智育分平均学分绩点×60%+能力分绩点×20%。
第五条 德育分绩点计算办法:
德育分采用基本分加减法(加减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即每位学生的基本分为70分,结合加减分得出总分绩点。总分为100分,不满60分的,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每增加1分,绩点提高0.1。
第六条 智育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补考和重修成绩不列入成绩排名统计。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课程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50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两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
合格=80 |
不合格=50 |
课程绩点 |
3.0 |
0 |
第七条 体育分绩点计算办法:
第一、二学年以体育课成绩为准,第三、四学年以《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准,按照相关规定将百分制成绩折算成对应绩点。经批准体育免修者,该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
第八条 能力分绩点计算办法:
能力分包括专业技能分和其他能力分两个方面,各占比50%。能力分的具体类别和评分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分类设定,总分为100分,不到60分的,绩点为0,60分为1,每增加1分,绩点提高0.1。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组织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非毕业班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初由班委、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德、智、体、能表现情况,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经学院院务会议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处备案。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组织综合考评。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综合考评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