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推动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评优项目包括:“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体健康,即在评选前的最后一次体质健康测试中达到及格等级;
5.过程性实践综合评价优秀,其中专业核心技能考核良好及以上;
6.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类文体竞赛等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单项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二)具体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综合考评名次(以各学年综合考评绩点的平均值排名为准,下同)在班级前30%,智育考评名次(以各学年除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外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下同)在班级前20%,所有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且获得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综合考评名次在班级前40%,智育考评名次在班级前30%,所有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正常考核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一门,且获得一次二等或两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破格条件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比赛、学科竞赛,对未能符合校优评选条件但符合基本条件第1、2、3、4条,且班级综合考评、智育考评名次均达到班级前60%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破格确认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不占指标。
(1)在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五大赛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大赛、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体彩杯”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排名前三的成员;
(2)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排名前三的成员。
第五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按照省教育厅文件4%的比例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6%。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还要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毕业就业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三章 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勤于钻研,成绩优良,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出色;
(六)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学生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大学生”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大学生”参评对象1名(1500人以上的学院推荐2名)。“十佳大学生”评选采取网上投票(权重15%)、现场设点投票(权重15%)、公选投票(权重70%)三种投票方式,根据投票结果和权重计算总得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获奖者,公示后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未当选的候选人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四章 十佳道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学习认真、积极进取;
(四)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五)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道德标兵”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道德标兵”参评对象1-3名,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道德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道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智育考评名次在参评学年居班级前三名。英语、教师技能(师范类)等测试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考试且成绩优异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学习标兵”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数1500人以下的学院推荐参评对象1人,学生数1500人以上的学院推荐2人。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学习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未当选的候选人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提名奖”。
第六章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学习好。学习刻苦,勤于钻研,成绩优良,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类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四)能力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注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师范生普通话测试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非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书法成绩达到合格。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符合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五)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二十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习、科创、文体、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为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
(二)具体条件
1.学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4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或与上一学年相比,本学年智育考评名次进步幅度达到班级人数15%以上,且进入班级前70%者。
2.科创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科技发明、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者。
3.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或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者。
4.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评选比例
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总数合计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单项积极分子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单项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十佳大学生”的评选由团委负责解释,其他评优项目的评选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