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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议事会章程》(台学院发〔2014〕54号)
2014-09-2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搭建学校与学生之间对话沟通的平台,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学生议事会制度的意见》(台学院发〔2004〕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台州学院学生议事会(以下简称学生议事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议事会的组织与会后议案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11名,分别由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如有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负责学生议事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学生议事会工作的日常事务;秘书主要负责学生议事会的有关文字材料拟写和相关文书的送达、查阅、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议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议事会每学期一般召开1-2次,由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  学生议事会的组织程序为:

  (一)调研走访,确定议题。

  (二)发布通告,宣传发动。

  (三)确定非常任议事代表。

  (四)代表提交书面议案。

  (五)组织民主议事。

  (六)总结问题,反馈议案。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学生议事会代表实行部分常任制。常任代表由学生议事会常务委员会公开招聘和二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其中,各二级学院推荐2名学生,报学生处审批备案。非常任代表采取二级学院推荐和学生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在每次会议召开前根据议题的内容审核确定。

  第九条  学生议事会常任代表任期一般为两年,如中途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代表职权时,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生议事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校方关于学校工作及重大事件的相关情况。

  (二)享有参与权,包括议案权和提案权,议事会代表对事关学校事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学校全局性的一些重要工作、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监督权,对学生议事会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议事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会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书面议案,提交议事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三)加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在议事会上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学院学生议事会章程》(台学院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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