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学生春游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学生春游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学生春游活动必须以集体名义组织进行,严禁学生私下组织。
2、 学生春游提倡就近、徒步进行,若要乘车的,必须是公交车或公交公司等车辆运营公司提供的验审合格、证照齐全的车辆,不得租用私人车辆。
3、 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要写明活动的时间、地点、交通方式、带队老师和活动组织责任人等内容,院(系)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如果是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负责审批。
4、 同意学生春游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5、 学生春游必须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带队。参加活动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带队老师不得少于2人。
6、 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严禁野外用火。
7、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希望各院(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学生春游活动的管理工作。
学生处 保卫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