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接受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和岗位安排,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以公共场地卫生清洁、实验室管理、图书馆书籍整理与借阅服务、网络管理与维护、校园安全管理与服务、学生工作助理、行政事务助理、科研教学助理等为主。
第八条 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若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出现多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则停止继续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条 校内岗位报酬分实行按月计酬和按时计酬两种方式。按月计酬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工资标准;计时工资参照当地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目前学校确定为每小时17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每月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计财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台学院发〔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