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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7〕71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参军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主要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费,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需要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分以各专业相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依据《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跳级、降级依据《台州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暂行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直接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一)缺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1/3者;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含抄袭)达1/3者;

(三)带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四)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第二十条  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为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旷考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按照《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应当参加重修。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不能补考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应当参加重修。

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也不安排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旷课处分以学期为单位,学生旷课学时数达到相应处分级别(退学处理除外)的,应及时给予警示,学期末根据累计旷课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旷课学时数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倡导诚信做人,对考试违规、论文舞弊等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如实记入档案。因考试违规、论文舞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在解除处分以前,不能授予学位。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新生刚入学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的;

(三)因创业等个人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两年,经审核批准的,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由本人申请,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再次出现学期学分未达到13学分的;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或超过50学时,并多次受到警示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台州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连同有关过程材料、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据《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为发证日期。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加强校园管理,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台州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按照《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先向学校申请、获准,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举行相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台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擅自租住校外。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学生奖励办法详见台州学院评奖评优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详见《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接受学校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0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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