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就业服务中心)

学生管理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管理 > 正文
台州学院学生通校、外住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7〕75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学生通校、外住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校或在校外租房居住。

(一)家在学校附近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里居住的;

(三)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条  学生在提出通校或外住申请的时候,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填写《台州学院学生通校、外住申请表》,家长担保栏必须有家长的安全承诺及家长亲笔签名。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家长身份证、能证明其住址的房产证或户口簿等复印件。外住的同学,还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直系亲属陪住承诺。

(三)因为身体原因申请外住的,需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

(四)因特殊原因申请外住的,必须提供能够说明特殊原因的材料。

第三条  通校、外住申请期限为一年,如需续住,需再次提出申请。在申请原因、住址等不变的情况下,提交《台州学院学生通校、外住申请表》申请审核即可。

第四条  对于未经审批而擅自在校外居住者,有关二级学院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校内居住;对于劝说无效、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通校、外住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台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7〕75号) 下一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