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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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05-10-2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其管理,提高其素质,发挥其作用,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指校团委和学生会干部、干事,校区团工委和学生会干部、干事,院(系)分团委和学生会干部、干事,班干部和团支部委员,校大学生艺术团学生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4、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处事公正,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学生干部若违反校纪校规,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年后,视其表现,酌情处理。


第三章  选拔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形式确定候选人,通过各级团学代表大会或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履行规定的公示、报批等手续。


第八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和协商,可调动、指派、委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若干名干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


3、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4、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参与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的评选。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3、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活动;


4、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


5、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评优奖惩、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分校、院(系)两级进行,项目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评比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学生处、团委。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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