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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7〕75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活动要求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以集体名义组织报批,严禁学生私下组织。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提倡就近、徒步进行,若需乘车,必须是公交车或公交公司等车辆运营公司提供的验审合格、证照齐全的车辆,不得租用私人车辆。

(三)学生集体外出必须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带队。参加活动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带队老师不得少于2人。

(四)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严禁野外用火,严禁下水游玩。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者需提交《台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和详细的活动计划一式三份(如需乘车,必须同时提供租车协议)。学院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集体外出的相关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最后审批。

(二)学生班级集体外出旅游、考察活动由学生处最后负责审批。

(三)学生教育实习、教学实践等集体外出活动按照教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团学会、学生社团等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由校团委最后负责审批。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活动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