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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特优学风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例(台学院发〔2017〕74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形成宁静致远、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班集体创建成效显著。班级积极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活动,创建目标明确,创建计划可行且取得显著效果;

(二)班集体政治方向坚定。班级党建工作卓有成效,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注重组织建设,定期开展组织活动。无政治性错误事件发生;

(三)班集体学风严谨。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未出现考试作弊现象。图书馆入馆次数多,图书外借量高;

(四)班集体学习效果好。班级学生各类课程考核合格率高,全班无人因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异动。英语、计算机、教师技能(师范类)等测试通过率高;

(五)班集体凝聚力强。班级制度健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善于管理,形成勤奋、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风。班集体自觉遵守法规校纪,当学年全班无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六)班集体活动内容丰富。班级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班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文化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有特色,参与率达95%以上。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阳光长跑”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奖励办法

被评为特优学风班、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特优学风班给予奖金2500元/班,优良学风班给予奖金1500元/班。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评选名额

第四条  “特优学风班”、“优良学风班”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数1000人以下的学院推荐1个班级,学生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学院推荐1-2个班级。

第五条  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班级进行公开评选,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  每次评选特优学风班3-5个,优良学风班10个。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原《台州学院特优学风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例》(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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