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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7〕74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推动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评优项目包括:“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相应要求;

5.师范类学生基本技能达到相应要求,即普通话水平测试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非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书法成绩合格;

6.实习成绩优秀;

7.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或单项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8.身体健康。即在评选前的最后一次测试中,体质健康状况达到相关要求。

(二)具体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综合考评名次(以各学年的考评成绩累计结果为准,下同)在班级前30%,智育考评名次(以除公共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下同)在班级前20%,且所有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同时须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综合考评平均名次在班级前40%,智育考评名次在班级前30%,且所有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一门。同时须一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4%;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还要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学生毕业时正式公布。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毕业就业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三章  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勤于钻研,成绩优良,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出色;

(六)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学生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大学生”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大学生”参评对象1名。“十佳大学生”评选采取网上投票(权重15%)、现场设点投票(权重15%)、公选投票(权重70%)三种投票方式,根据投票结果和权重计算总得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获奖者,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入围候选人中的另4名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四章  十佳道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学习认真、积极进取;

(四)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五)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道德标兵”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道德标兵”参评对象1—3名,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道德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道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智育考评名次在参评学年居班级前三名。英语、计算机、教师技能(师范类)等测试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考试且成绩优异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学习标兵”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学习标兵”参评对象1名,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学习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入围候选人中的另4名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提名奖”。

第六章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学习好。学习刻苦,勤于钻研,成绩优良,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类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四)能力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注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师范生普通话测试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非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书法成绩达到合格。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符合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五)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二十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习、科创、文体、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为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

(二)具体条件

1.学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4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或与上一学年相比,本学年智育考评名次进步幅度达到班级人数15%以上,且进入班级前70%者。

2.科创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科技发明、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者。

3.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或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者。

4.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评选比例

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总数合计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单项积极分子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单项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十佳大学生”的评选由团委负责解释,其他评优项目的评选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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