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勇于进取;
(五)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85%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六)未按规定通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水平或等级测试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具体包括: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音体美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三级考试的,其它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未达到425分的;文科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的,理工医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师范类学生教师技能(普通话、书写)未在课程开课之学年达到规定要求的;
(七)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正常考核有不合格者;
2.旷课两节及以上者;
3.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参评学年虽未受过纪律处分但仍未能正常解除处分者。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2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10%;
二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3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20%;
三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60%。
第三章 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比例与标准:
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参与评定),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智育考评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定,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生处审核,计财处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