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就业服务中心)

学生管理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管理 > 正文
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台学院发〔2017〕74号)
2017-09-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勇于进取;

(五)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85%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六)未按规定通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水平或等级测试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具体包括: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音体美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三级考试的,其它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未达到425分的;文科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的,理工医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未通过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师范类学生教师技能(普通话、书写)未在课程开课之学年达到规定要求的;

(七)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正常考核有不合格者;

2.旷课两节及以上者;

3.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参评学年虽未受过纪律处分但仍未能正常解除处分者。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2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10%;

二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30%,综合考评分在班级前20%;

三等奖学金: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60%。

第三章  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比例与标准:

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参与评定),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智育考评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定,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生处审核,计财处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台学院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学院发〔2017〕74号) 下一篇:台州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台学院发〔201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