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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4〕53号)
2014-09-2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推动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评优项目包括:“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未受过纪律处分;

(2)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相应要求;

(3)师范类学生基本技能达到相应要求,即普通话水平测试中文专业学生要求达到二级甲等以上,非中文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书法成绩合格以上;

(4)实习成绩优秀;

(5)曾获得校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或单项积极分子等其中一种荣誉称号;

(6)身体健康。即在评选前的最后一次测试中,体质健康状况达到合格等级。

2.省级优秀毕业生具体条件

综合考评名次(以各学年的考评成绩累计结果为准,下同)在班级前30%,智育考评名次(以除公共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下同)在班级前20%,且所有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同时须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校级优秀毕业生具体条件

综合考评平均名次在班级前40%,智育考评名次须在班级前30%,且所有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一门。同时须一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4%。

2.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由班主任和辅导员组织评选,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报送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后予以公示(省级优秀毕业生还要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学生毕业时正式公布。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毕业就业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三章  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礼诚信、团结友善。

 2.学习刻苦,勤于钻研,成绩优良,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关注学校,心系社会,懂得感恩,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出色。

4.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工作等方面乐于探索、敢于创造、学以致用、积极实践,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大学生” 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名本学院的“十佳大学生”参评对象。“十佳大学生”评选采取网上投票(权重15%)、现场设点投票(权重15%)、公选投票(权重70%)三种投票方式,根据投票结果和权重计算总得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获奖者,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并举行颁奖典礼,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入围候选人中的另4名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四章  十佳道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认真。

4.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5.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道德标兵”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学院的“十佳道德标兵”参评对象1—3名,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道德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道德标兵”荣誉称号并举行颁奖典礼,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思想积极上进。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习惯好,并能帮助和带动身边的同学一起认真学习。

4.学习成绩优异,智育考评名次在当评学年居班级前三名。英语、计算机、教师技能(师范类)等测试成绩合格。

5.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6.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试且成绩优异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注重身体素质的提高,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标准。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和名额

“十佳学习标兵”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名本学院的“十佳学习标兵”参评对象,学校组织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公开评选,确定得分最高的前十位为“十佳学习标兵”,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根据评选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当选者“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荣誉称号,并举行颁奖典礼,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入围候选人中的另4名获得“台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提名奖”。

第六章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2.学习好。学习目的性明确,具有刻苦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宽同时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无旷操、旷跑现象,积极参加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和各类体育比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好。

4.能力好。注重技能和各项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中师范生要求普通话测试中文专业学生在二级甲等以上,非中文专业学生在二级乙等以上,三笔字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思想品德好,能积极主动做好学校、学院、班级的工作,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表现优秀,同时符合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公示后报学生处,结果报校长办公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1.单项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思想品德好,在学习、文体、科技、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地市级表彰或为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

2.单项积极分子具体条件

(1)学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性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4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或与上一学年相比,本学年智育考评名次进步幅度达到班级人数15%以上,且进入班级前70%者。

(2)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第二课堂活跃,能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或能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取得较好名次者。

(3)科技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科研兴趣浓厚,能积极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或个人科研取得显著成绩者,在三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4)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工作认真负责,主动性高、责任心强,能圆满完成校、院、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评选比例

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总数合计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单项积极分子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单项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十佳大学生”的评选由团委负责解释,其它评优项目的评选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2〕42号)、《台州学院“十佳道德标兵”评选条例》(台学院党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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