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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台学院发〔2014〕54号)
2014-09-2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存档,可不进学生档案。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期限满,即留校察看结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够上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时结束。

第五条  学生违纪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讲清违纪事实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件的。

    第六条  在不同时间违纪的,按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若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界限和幅度

    第七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视刑期长短,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宿舍、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上课、自修、就寝时间,故意高声怪叫吵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辱骂和威吓教职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无理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超过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参照(一)至(三)款从重处分,即使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警告处分。

    (五)诈骗行为,参照(一)至(三)款执行。

(六)把拾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者,属非法占有,参照(一)至(三)款处理。

(七)敲诈勒索者,参照(一)至(三)款从重处理。

(八)盗窃或盗用银行卡等各种有价证券的,按盗窃相同现金量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款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6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包括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交往有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色情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未经审批而擅自在校外居住者,有关学院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校内居住。对于劝说无效、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规使用电器,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没收电器以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提供伪证、混淆事实、弄虚作假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行为目击者故意作伪证,或故意干扰,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者嫁祸他人,按所犯条款从重处分。

(三)为违纪者承揽责任,与违纪者同等处分。

(四)在申请助学贷款、政府奖学金、走读和评奖评优过程中,提供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涉黄涉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影像图文作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黄色淫秽影像图文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有、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他人名誉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或以上,并多次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有违规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考试违规者,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二)毕业设计(论文)有明显的剽窃、抄袭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犯罪活动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网络资源、窃取他人口令账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或恶意攻击他人合法网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事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

(一)涉及政治问题的违纪行为,由宣传部、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二)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三)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四)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五)涉及学生公寓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六)涉及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处理材料和意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务员和分管教学的领导提供;其他方面的处理材料和意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供。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定,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学生处审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如受处分的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1.本人签收;2.邮寄到学生家里。如果本人或家人拒绝签收,只要有材料证明,则视为送达。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学校将学生档案以及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具有台州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台学院发〔200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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